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被 告 喬柏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淡水鎮○○路一六九巷四三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庚○○ 兼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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