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63號
SLDV,89,訴,463,20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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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被   告  喬柏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淡水鎮○○路一六九巷四三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庚○○   
  兼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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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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