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利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624號、第1625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業
經協商判決),就竊盜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利昌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沒收、追徵價額)。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戴利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民國106年7月20日19時7分許,騎乘MMY-5658號普通重型機 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 徒手竊取共值新臺幣(下同)1,439元之小叮嚀防蚊液1瓶、 DOUBLECASK威士忌1瓶。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店 員經點商品時發現報警,經警調取監視錄影畫面,通知到案 說明而知上情。
㈡、106年8月13日15時5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址設高雄市 ○○區○○○路00號7-11便利超商,徒手竊取麥卡倫威士忌 1瓶(價值1,31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店員 經點商品時發現報警,經警調取監視錄影畫面,而知上情。二、案經林官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林園分局報 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利昌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 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限制,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 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戴利昌坦認不諱,核與吳誌堅、林 官貞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照片可佐。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二次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
前因多件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徒刑,及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11月,105年4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105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固較可取,但迄未賠償損害(本 院卷附107年4月16日電話紀錄),行竊過程又有清楚可辨之 監視畫面為證,原本就較不易否認。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被告素行(詳卷附前 案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沒收物,為被告 犯罪所得,迄未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1│戴利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叮嚀防蚊│
│ │液壹瓶、DOUB LECASK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戴利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威士│
│ │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