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7年度,6號
KSDM,107,交訴,6,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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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信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55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信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依上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 罪,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 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至於被告其他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 逸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5596 號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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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