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348號
KSDM,106,審訴,1348,2018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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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 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誤載內容」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出處」欄之「誤 載內容」欄之記載,對照如附表「更正之依據」欄所示之理 由及資料,足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原判決出處 」欄之「誤載內容」欄之記載,係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 之誤載,而上開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 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原判決出處 │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更正之依據 │
├──────┼─────────┼─────────┼──────────┤
│原判決第12頁│陳世源犯竊盜罪,累│陳世源犯竊盜罪,累│被告竊得之車牌號碼 │
│附表二編號3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52-CDW 號普通重型機│
│「主文」欄 │,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車,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且未能實際合法發還│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被害人鄭錦玲。原判決│
│ │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理由欄四之㈢已經說明│
│ │ │號碼152-CDW )壹台│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見原判決第9 頁第7 │
│ │ │。 │行至第20行)。 │
├──────┼─────────┼─────────┼──────────┤
│原判決第12頁│陳世源犯竊盜罪,累│陳世源犯竊盜罪,累│被告竊得之車牌號碼 │
│附表二編號4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犯,處有期徒刑肆月│636-CQZ 號普通重型機│
│「主文」欄 │,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車已經尋獲,並由被害│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人吳淙賢領回,原判決│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理由欄四之㈣已經說明│
│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 │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 │號碼636-CQZ )壹台│ │見原判決第9 頁倒數第│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7 行至倒數第2 行)。│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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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