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質權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7年度,2號
KSHV,107,重上更一,2,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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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訴訟代理人 胡家源
      顧晉睿
      黃勇雄律師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欣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費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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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