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22號
KSHV,107,再易,22,201804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曾憲正
再審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128 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17,092元,再審原告僅繳納其中1,000 元,餘額16
,0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