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8號
KSHV,107,上易,8,201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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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謝智翔
      洪慧敏
被上訴人  黃秀環
被上訴人  黃郭綢
被上訴人  黃秀敏
被上訴人  黃秀鳳
被上訴人  黃如娟
被上訴人  黃秀貞
被上訴人  黃秀滿
被上訴人  黃琇每
被上訴人  黃心怡
兼上2列
訴訟代理人 黃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11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53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上訴人黃秀環黃秀鳳黃如娟均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由鍾隆毓變更為尚瑞強,並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准許之。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黃秀環前向上訴人申請現金卡及易貸 金使用,於民國95年8 月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上訴 人現金卡貸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83,939 元及自95年8 月 10日起算之利息,及易貸金貸款本金244,759 元及利息等( 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經上訴人屢催未果,被上訴人黃秀 環已陷於無資力。被上訴人等9 人均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 萬芳(105 年2 月11日死亡)之繼承人,渠等於105 年7 月 26日將黃萬芳遺產即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 ,由被上訴人黃郭綢為繼承登記,黃秀環則放棄登記為所有



權人,等同將黃秀環得繼承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黃郭綢,既 黃萬芳所留遺產應由被上訴人等9 人平均分配,黃秀環復未 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則在遺產尚未分割時即已取得遺產公同 共有之權利,黃秀環將其就遺產應繼分無償讓與予黃郭綢, 有害於上訴人債權,黃秀環與其他繼承人所為不利於自身之 遺產分割協議,係就已取得之財產所為分割行為,非基於人 格法益所為行為,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請求撤銷黃秀環無償贈與其應繼分之意思表示,及黃秀環 與他繼承人即其他被上訴人為不利於黃秀環之遺產分割協議 ,並撤銷黃郭綢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黃郭 綢應將系爭房地於105 年7 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並聲明:㈠被上訴人等9 人就黃萬芳所遺系爭房地之遺產所 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黃郭綢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黃郭綢應將系爭房地,原因發 生日期105 年2 月11日,登記日期105 年7 月26日分割繼承 登記予以塗銷。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其餘聲明與原審同。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被上訴人黃秀貞黃郭綢黃秀敏黃秀鳳黃如娟、黃琇 每、黃秀滿黃心怡(下稱黃秀貞等8 人)均以:黃秀環積 欠上訴人債務與伊等無關,而上訴人以無法追回債權而逕認 黃秀環為無資力,並無根據。黃郭綢黃萬芳已多次為黃秀 環償還賭債,復因黃萬芳晚年罹患阿茲海默症及糖尿病而雙 腳截肢,於安養院居住期間耗費甚鉅,其費用原應由伊等八 位女兒共同負擔,惟黃秀環表示不願承擔該筆費用,並聲明 日後不繼承黃萬芳遺產,故黃秀環之應繼分轉移係屬民法第 1153條另有約定之情形,並非無償;另上訴人不具繼承人身 分,亦無從依民法第1146條第1 項規定請求回復。再實務見 解既認繼承權拋棄不許債權人撤銷,則舉重以明輕,遺產分 割協議自亦不應允許債權人撤銷,且遺產分割協議係經全體 繼承人同意所為之共同行為,非單一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 ,債務人行為亦無法單獨分離,上訴人自不得訴請撤銷,上 訴人請求塗銷繼承登記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駁 回。
黃秀環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做何答辯或陳述。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 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 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民事 訴訟法第451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106 年



6 月19日起訴狀(下稱起訴狀㈠)雖記載被繼承人黃萬芳之 遺產如附表所示,請求撤銷黃秀環黃郭綢黃秀貞就黃萬 芳之遺產所為協議分割意思表示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等,以 黃萬芳非其債務人,無法查知其繼承人及遺產為由,請求法 院調查。嗣於106 年7 月19日追加黃秀敏黃秀鳳黃如娟黃琇每黃秀滿黃心怡等人為被告(起訴狀㈡),並於 106 年10月11日將附表更正如附表一所示(起訴狀㈢),有 各該起訴狀足憑(審訴卷第5 至8 頁、第118 頁、訴字卷第 5 至8 頁)。原審於106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上訴人聲明 一係載為「黃秀環黃郭綢黃秀敏黃秀鳳黃如娟、黃 琇每、黃秀貞黃秀滿黃心怡就訴外人黃萬芳所遺如附表 所示之遺產(院卷第8 頁)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 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分割遺產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原審訴字卷第51頁),其中起訴狀㈠附表為1 筆土地、 1 筆建物及起訴狀㈢所載附表一為共22筆土地、2 筆建物, 其內容顯然不同,但㈠附在審訴卷第8 頁、㈢附在訴字卷第 8 頁,上訴人既已更正附表之內容如附表一所示,應認其聲 明所指「院卷第8 頁」為附表一之內涵方是。當日原審整理 兩造不爭執事項為:㈠被上訴人等9 人均為被繼承人黃萬芳 之繼承人,黃秀環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嗣放棄登記為黃萬 芳遺產所有權人。㈡被上訴人等9 人協議系爭建物由黃郭綢 單獨繼承。及爭點為:㈠黃秀環不為登記為系爭房地所有權 人,及被上訴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就系爭房地所為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是否屬於民法第244 條第1 項所得撤銷之範 圍;㈡上訴人請求黃郭綢塗銷系爭房地於105 年7 月26日辦 理之分割繼承登記,有無理由等語,並以附表之內容為據作 成判決,就附表一其餘22筆不動產未予辯論判決,顯有重大 瑕疵。被上訴人等9 人就附表一全部為一個分割協議,有該 分割協議書附卷可稽(審訴卷第59、60頁),自不得予以割 裂審理判決,就原審未為裁判部分顯非聲請補充判決能予補 救。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就遺產部分仍以附表一為其內容 (本院卷第37頁),請求撤銷黃秀環就全部遺產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然本院審理時,部分被上訴 人始終未到庭,自無法合意由本院審理後自為裁判,揆諸前 開說明,本院自有必要將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以維審級制 度。至上訴人一方面請求撤銷黃秀環就系爭遺產全部之分割 協議,而該等遺產並非全部登記為黃郭綢所有,其僅請求黃 郭綢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真意不明,亦有釐清必要。四、綜上所述,本件第一審程序既有重大瑕疵,因部分被上訴人 始終未到庭,無法合意由本院續行審理,爰廢棄原判決,發



回由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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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段000號。 │
│ ├──────────────────────┤
│ │面積:1019.2平方公尺。 │
│ ├──────────────────────┤
│ │權利範圍:39/360。 │
├────┼──────────────────────┤
│未保存登│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 │
│記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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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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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座落地段 │地號 │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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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旗山區平廍段 │950 │1/2 │
├─┼──┼───────┼────┼─────┤
│2 │土地│旗山區平廍段 │951 │1/2 │
├─┼──┼───────┼────┼─────┤
│3 │土地│旗山區平廍段 │952 │1/2 │
├─┼──┼───────┼────┼─────┤
│4 │土地│旗山區平廍段 │1000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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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旗山區平廍段 │101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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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旗山區平廍段 │102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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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地│旗山區平廍段 │112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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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478 │39/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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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物│旗山區中洲路202號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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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物│旗山區中洲路266號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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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469 │1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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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470 │1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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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472 │1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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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473 │1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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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474 │1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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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475 │1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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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476 │1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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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477 │1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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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840 │6388/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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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842 │9015/3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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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1047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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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1048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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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土地│旗山區中溪洲段│104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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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土地│旗山區廣溪段 │33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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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