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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4年度,31號
KSHV,104,建上,31,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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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被上訴人  簡錦嬌(即黃仁杉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弘(即黃仁杉之承受訴訟人)
      黃姿菁(即黃仁杉之承受訴訟人)
      程生林
      張惠齡
      劉朝蕾
      黃文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兩造於收受裁定20日
內從速閱卷(部分為新文件)及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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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