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75號
KSHM,107,上訴,75,201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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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NDAENG BANCHA(班叉)
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UANGTHIM SUWIN(蘇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ONDAENG BANCHA(班叉)、MUANGTHIM SUWIN (蘇雲)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ONDAENG BANCHA(班叉)、MUANGTHIM SUWIN (蘇雲)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 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均自民國107 年1 月19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被告2 人就 其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玉通、 一卡林(均為泰籍人士)於警詢時證陳明確,且有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堪信 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 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罪質及惡性較為重大,被告2 人均經 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經上訴本院後,由本院 維持原判決,足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參以重罪常伴有 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 基本人性,且審酌被告2 人均為外籍人士,在本國並無任何 地緣關係或與他人具有親緣關係,亦無固定之住居所,社會 羈絆力甚弱,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再衡酌被告2 人 均為外籍勞工,一旦逃脫,循線緝獲之難度更高,縱其等之 雇主有通報及照護義務,亦僅係事後向主管機關通報,事前 並無任何防免被告逃脫之機制可言,何況被告2 人涉嫌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國民健康與社會秩序影響甚大 ,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及被告2 人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堪認 本件尚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 是對被告2 人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復有其必要,亦符



合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 人均應自107 年4 月19日起,均 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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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