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424號
KSHM,107,上訴,424,2018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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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國臣
選任辯護人 駱怡雯律師
      呂家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4日所
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及第二行所載「原判決撤銷。本件公訴不受理。」,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鄭國臣部分撤銷。鄭國臣公訴不受理」;理由欄二第九行所載「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更正為「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鄭國臣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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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