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上 訴 人 李曜宗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追加 被告 葉玲玲訴訟代理人 張文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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