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徐耀輝
徐耀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複 代理人 徐一修律師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黃壬貴
法定代理人 黃建椿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祭祀公業法人黃壬貴」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黃壬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