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58號上 訴 人 李劉榮菜 李忠賢 李雲卿 李麗玲 李昭梅 李勝雄 李敏玲 李王秀鳳 紀李玉蘭 李宜蓉 李金錐 李金城 許郁雯 許郁婷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複 代 理人 周美瑩律師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 代 理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被 上 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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