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貞夫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寶中 上 訴 人 陳謝甘 陳寶茹 陳怡茹 陳再慶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被上訴人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被上訴人 李明禮 被上訴人 張穎方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醫事法庭 受命法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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