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0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張子燕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法扶律師)
參 加 人 張聰文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國全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弘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尚有
應補正之情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七年五月二十
九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