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242號
TCHV,104,重上,242,2018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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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梁富程
      梁秉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怡妃
被 上訴 人 梁哲與
      梁淯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梁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下
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並應攜帶100年11月16
日所簽之贈與契約書正本(三份)到庭供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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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