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44號
TCHM,107,聲,744,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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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建龍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
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建龍前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57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紀 文 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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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