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40號
TCHM,107,聲,740,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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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鶴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鶴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鶴年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409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原選上訴字第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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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