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16號
TCHM,107,聲,716,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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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孟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孟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孟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7年4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 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 形。茲據受刑人於107年4月13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 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 ,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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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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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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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5.01.04 │104.1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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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 │
│年度案號│第413號 │第327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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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最├──┼───────────┼───────────┼───────────┤
│後│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48號 │ │
│事├──┼───────────┼───────────┼───────────┤
│實│判決│105.07.27 │105.07.27 │ │
│審│日期│(上午9時26分宣示判決)│(上午11時宣示判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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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33號 │ │
│判├──┼───────────┼───────────┼───────────┤
│決│確定│105.07.27 │105.09.14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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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 是 │ 否 │ │
│科得社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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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 │13112號(以107執緝773 │15416號(以107執緝771 │ │
│ │執行) │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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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