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67號
TCHM,107,聲,667,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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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吳聲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劉世港竊盜等案件(即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
01、102號),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世港竊盜案件,業經鈞院107年度上 易字第101、10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確定,而扣案的贓 物尚未歸還的有:火藥槍1把、鉗子2把、萬能鉗5把、梅花 板手5把、管鉗4把、電線剪刀1把、單心線10捲、38平方毫 米電線20公尺、3.5平方毫米三芯電線300公尺及電焊機1台 為聲請人所有,現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准予發還 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 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 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扣押物係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依法固應發還被 害人,然應以該贓物前經扣押為前提,若該贓物未經扣押, 自無應予發還與否之問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有之上開火藥槍1把、鉗子2把、萬能鉗 5把、梅花板手5把、管鉗4把、電線剪刀1把、單心線10捲、 38平方毫米電線20公尺、3.5平方毫米三芯電線300公尺及電 焊機1台並未經警方扣押,此有被告劉世港105年12月28日警 詢筆錄供稱:我已經帶同警方去全部處所起贓了,但我也不 知道為何剩下的電鑿1把、切台1臺、電線剪刀1把、單心線 10捲、38平方毫米電線20公尺、3.5平方毫米三芯電線約300 公尺等物還是找不到等語(見106年度偵字第764號卷第5頁 ),及聲請人吳聲享於105年12月28日警詢時證稱:火藥槍1 把、鉗子2把、萬能鉗少5把、梅花板手少5把、管鉗4把、電 線剪刀1把、單心線約10捲、38平方毫米之電線20公尺、3.5 平方毫米三芯電線約300公尺、電焊機1台以及還有切台1台 ,這些物品都還沒有被查獲等語(見同上偵卷第9頁),是 本案當時並無查扣被害人即聲請人吳聲享遭竊之火藥槍1把 、鉗子2把、萬能鉗5把、梅花板手5把、管鉗4把、電線剪刀



1把、單心線10捲、38平方毫米電線20公尺、3.5平方毫米三 芯電線300公尺及電焊機1台等物;且被告劉世港於105年12 月28日帶同警方前往藏匿贓物之全部處所起贓之物,業已發 還聲請人具領保管,此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同 上偵卷第25頁),而遍查全卷之扣押物品清單,並無本件聲 請人聲請發還之上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火藥槍1 把、鉗子2把、萬能鉗5把、梅花板手5把、管鉗4把、電線剪 刀1把、單心線10捲、38平方毫米電線20公尺、3.5平方毫米 三芯電線300公尺及電焊機1台等物,既未經扣押,即無從辦 理本件扣押物發還事宜。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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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