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866號
TCHM,106,上訴,1866,201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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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順鴻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順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 、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 押,至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 月,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1 日起 ,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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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