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7號
TPHV,99,重訴,47,20180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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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原   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林煥程律師
被   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軒律師
      林凱倫律師
被   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潘宣頤律師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複代理人  潘怡廷律師
被   告 石月烘(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郭伯洋(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郭立晴(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怡廷律師
被   告 林華德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賴永吉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連錦為原告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 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 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107年2月27日宣示判決在案;原告豐洋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月15日由章民強變更為 連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於107年2月7日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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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