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原 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錦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林煥程律師被 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張軒律師 林凱倫律師被 告 李恒隆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潘宣頤律師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複代理人 潘怡廷律師被 告 石月烘(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郭伯洋(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郭立晴(即郭明宗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怡廷律師被 告 林華德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被 告 賴永吉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連錦為原告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 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 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二、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107年2月27日宣示判決在案;原告豐洋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月15日由章民強變更為 連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於107年2月7日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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