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46號
TPHV,107,聲,146,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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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汪尚立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
      繆 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慶宮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
5 年度重上字第906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九0六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福慶宮等間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 第906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為明瞭民國107 年3 月28日 準備程序期日證人許憲平之證詞內容是否完整記載於準備程 序筆錄,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906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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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