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杜敬勇
相 對 人 杜敬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為
105年度家訴字第18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但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乃據提出該分會審查表、 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為據,可資認定。而就聲請人所執上訴 事由,尚需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