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23號
TPHV,107,再易,23,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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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
聲請人即
再審原告  朱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柏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有繳納再審裁判費,本院判決卻記載其未繳 納再審裁判費為由,聲請更正云云。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 再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聲請人經本院通知 其提出繳納再審裁判費之證明,亦陳報找不到繳費收據,所 稱有繳納再審裁判費,難信為真實。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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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