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號
TPHV,106,重訴,6,201804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景雲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尚燊
被   告 車榮源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翁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1/1頁


參考資料
景雲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