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539號
TPHV,106,重上,539,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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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杜欣鴻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陳哲雄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8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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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