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杜欣鴻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陳哲雄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8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