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357號
TPHV,106,上,357,2018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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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莊永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愛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 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 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 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 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又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9,27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4萬5,159元,亦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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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