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簡清忠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被 上訴人 張耿豪
張弘毅
張淑鶯
楊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