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46號上 訴 人 廖克相 周增漢 洪美玲 謝月霞 吳美玫視同上訴人 林秀玲 曾子淳 陳阿順 梁智清 吳陳爵 張金釵 林添木 廖郁 周胡瑞香 蔡政福 蔡依潔 蔡依靜 林淑梅 張志傑 楊淑芬 彭沐榮 吳宏毅 謝明濬 江明達 梁瓊文 邱通順 黃冠瑋 葉輝純 林秋鳳 鄭紹富 蔡鳳戀 許義善 陳子紜 江巫蓮芬 柯明霞 潘俊弟 何月裡 黃士光 鐘青霓 康詩梅 張綉滿 周秀真上四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黃仕翰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 陳俊翔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子紜視同上訴人 康詩梅視同上訴人 蔡坤興(即蔡高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張尚正(即張陳春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強(即張陳春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傑(即張陳春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宏(即張陳春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遠(即張陳春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滿(即蔡石生之承受訴訟人) 蔡欣庭(即蔡石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彭成海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被上訴人 何鴻昇 張尚正 蘇進郎 賴埶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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