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孔繁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雪梅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
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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