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瑞成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曜駿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被 上訴 人 施林朗
訴訟代理人 楊舒貞
被 上訴 人 王思云
訴訟代理人 林開慶
被 上訴 人 鍾興臺
訴訟代理人 鍾興華
複 代理 人 鍾定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
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宏蓉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四、被上訴人施林朗負擔十分之三、被上訴人王思云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鍾興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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