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418號
TPHV,105,上,1418,2018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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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418號
上 訴 人 余俊毅
訴訟代理人 陳雲南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長壽
      高耀德
      張朝合
      張順慶
      張順立
      蔣東庭
      高素惠
      高淑貞
      高淑真
      陳鶯心
      陳怜朱
      陳尚呈
      陳品靜
被 上訴人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
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賴劍毅」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雅清」。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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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