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號
TPHV,103,訴,10,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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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陳鴻文
      張莫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大偉
原   告 廖敏秀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湯儒彥
原   告 薛仙助
      蔡真恩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樵
      王朝聖
原   告 蔡楊芙蓉(即蔡佳勳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齡
      黃敏郎
被   告 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倪菲爾(NEAVES PHILIP)
被   告 劉穎谷
      李泗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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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