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陳鴻文 張莫邪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大偉原 告 廖敏秀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湯儒彥原 告 薛仙助 蔡真恩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複 代理人 張樵 王朝聖原 告 蔡楊芙蓉(即蔡佳勳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齡 黃敏郎被 告 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倪菲爾(NEAVES PHILIP)被 告 劉穎谷 李泗源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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