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7年度,2號
TPHM,107,金上訴,2,2018041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源(原名黃建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他字第10號、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中華
民國106 年9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73、8783、11321 、13448 、14315 、14
316 、18543 、19136 、23811 、23813 、25491 、25492 、25
494 、25495 、2725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威辰(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經 原審及本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就銷售香港AXA 國衛保險有限公司境外保單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其餘犯行則發回更審)係卓躍企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卓躍公司)之負責人,聘僱被告黃聖源擔任行政經理、 賴姵頡(幫助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業經原審判決 有罪確定)擔任助理,其等明知境外基金之私募應得主管機 關核准並申報生效,且應符合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並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由卓躍公司與百福公司、Thorton Global Wealth Management Ltd .(即豐盛環球理財有限公 司,下稱豐盛公司)等公司簽立代理合約,自民國96年1 月 間起基於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 之 卓躍公司,對外募集銷售Life settlement Fund(即LSF 澳 洲保單貼現基金,下稱澳洲LSF 基金)、Mosaic Life settlement Microfund(即美國摩西保單貼現資產擔保證券 微型基金,下稱美國摩西微型基金)、湖岸基金,由客戶自 行匯款到基金指定帳戶後,林威辰憑客戶匯款資料等相關基 金申購文件與基金代理公司對帳,取得投資額5 %不等基金 銷售報酬。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 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 86號判例要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 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係以卓躍公司登記資料、卓躍 公司與百福公司簽立之代理商合約書、卓躍公司主要商品架 構圖、Life settlement 保單貼現共有信託受益憑證標準投 資程序圖、匯款水單、美國摩西微型基金簡介、保單貼現介 紹資料、湖岸基金介紹簡報檔、BPSI保單貼現資料、卓躍公 司電腦隨身碟、澳洲LSF 基金新件通知表格等件及同案被告 林威辰盧靖錞賴姵頡陳明豐於警詢時之證述為其論據 。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起訴書所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7 條之犯行,辯稱:伊一直從事旅遊業,在旅行社是帶 團的領隊,當時收入不好,林威辰是伊學長,就叫伊不帶團 時去公司幫忙,有去公司的話1 天就是新臺幣(下同)1 千 元酬勞,在公司主要就是搬東西、做些名片、信封的設計, 公司出國簽證也是伊幫忙辦理,為了方便和廠商聯繫,林威 辰幫伊印了公司行政經理的名片,但伊在公司並沒有擔任全 職領薪,林威辰他們出國去做什麼事、見什麼人伊都不清楚 ,伊沒有幫林威辰處理金融商品的業務,沒有負責產品銷售 ,也沒有收取退佣等語。經查:
林威辰於95年3 月28日以卓躍公司代表人身分與百福公司簽 約,代理百福公司所代理之商品,佣金單筆6 年期6 %,單 筆10年期7 %,代理商之佣金率每年總業績須達250 萬美元 ,有合約書在卷可稽(見97年度他字第2394號卷㈠《下稱卷 皮編號36卷》第129 頁);被告亦坦承其受林威辰之邀於96 年9 、10月至卓躍公司協助處理向投資人收取證件,辦理出 國手續,安排林威辰帶領其等前往香港AXA 國衛保險有限公 司(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下稱AXA 國衛公司)簽立保險合約與之後行程規劃,並有國衛保險空 白建議書、國衛真智珍寶II計劃(儲蓄保險)、Private Portfolio Services(HK)Ltd . 於96年10月9 日致高雅裕 信件、高雅裕保險契約(見卷皮編號36卷第150 至152 、 157 頁)、卓躍公司客戶名單AXA 部分(見97年度他字第 2394號資料卷㈠《下稱卷皮編號34卷》第41頁)、卓躍公司 隨身碟列印資料(見原審卷第76至86頁)等件在卷可佐,固 可認被告曾為辦理投資人出國手續而向其等收取證件,然不



能直接證明或推論被告曾參與境外基金之私募。 ㈡本件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能證明被告就卓躍公司代理之境外 基金,有參與經營或銷售之情事,茲分述如下: ⒈美國摩西微型基金部分:購買此基金之投資人為汪團裕及洪 東海,汪團裕係於95年8 月31日匯款投資、洪東海則於95年 9 月匯款投資(見原審卷㈢、㈣所附之原審98年度金重訴第 1 號判決第742 頁、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9號判決第 433 頁),然被告受林威辰之邀自96年9 、10月始至卓躍公 司協助辦理相關出國手續與一般事務,汪團裕洪東海購買 美國摩西微型基金之時點均在被告至卓躍公司之前,實難認 此部分與被告有何關係。
⒉澳洲LSF 基金部分:此基金之客戶有如附表所示王坤等14人 ,有澳洲LSF 基金新件通知書、申請表、資金來源及保障聲 明書、反洗錢協議書、匯款單據、身分證件、帳戶存摺,澳 洲LSF 基金致投資人之函件、投資報告等件在卷可佐(見97 年度偵字第13448 號資料卷《下稱卷皮編號41卷》第239 至 440 頁;原審卷第89至102 頁),然除附表編號3 蔡麗芬、 編號6-2 王宜玲、編號8 林雅玲部分外,其餘人等購買該基 金之時間均係在被告96年9 、10月至卓躍公司之前,卷內亦 查無被告有參與此部分基金銷售之相關事證,已難認該基金 之銷售與被告有何關連;更何況,被告在卓躍公司僅協助處 理公司之事務為安排林威辰帶領投資人前往香港AXA 國衛公 司簽立保險合約(林威辰被訴銷售香港AXA 國衛公司境外保 單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69 號駁回檢察官 上訴,已經無罪確定),境外保單之簽署與件澳洲LSF 基金 之銷售毫無關聯,亦難認被告涉及銷售境外基金之本件犯行 。
⒊湖岸基金部分:林威辰否認卓躍公司有銷售該檔基金,卷附 證據亦乏被告與林威辰有銷售湖岸基金之積極證據,且林威 辰被訴銷售湖岸基金部分亦經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9 號以無積極證據證明而為無罪判決確定(見原審卷㈣所附之 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9號判決第465 頁),更遑論協 助處理周邊事務之被告。可認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 上開卓躍公司銷售境外基金之犯行。
㈢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見原審卷㈠第63至67頁)顯示 ,其自83年間起即有多次頻繁出入境之情形,96年間更多達 11次,97年亦有5 次,每次出國時間均在5 日左右,卷內亦 無被告在卓躍公司任職投保之資料。可見被告辯稱其一直從 事旅遊業,是帶團出國的領隊,不帶團時才去公司幫忙做一 些文書、設計的事情,酬勞是1 天1 千元;其本業是擔任旅



遊業領隊,在卓躍公司是協助幫忙之打工性質等語,可以採 信。再參以被告自始均堅稱對本案境外基金之內容、銷售不 瞭解,林威辰賴姵頡亦均未指稱被告參與公司境外基金銷 售事務,卷內亦未見有相關證人指證被告參與犯行之情形, 本案既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參與卓躍公司銷 售境外基金之犯行而與林威辰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 認被告就此部分有起訴書所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 條之犯行。
五、綜上,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銷售境 外基金之行為,無從使本院達到確信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 開犯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經核無違誤,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名片上印有 卓躍公司行政經理之職銜,且負責該公司產品銷售活動,安 排出國帶團參觀金融商品之行程,足認被告有參與公司銷售 境外基金之犯行云云。惟被告從事旅遊業並非卓躍公司之正 職員工,林威辰為方便被告與廠商聯繫工作而讓被告掛名卓 躍公司行政經理,並無違背常理之處;而被告既為旅行社從 業人員,協助卓躍公司辦理出國手續、規劃安排行程,亦屬 常態,既無證據佐證被告有經營銷售卓躍公司境外基金行為 ,檢察官以被告掛名行政經理、承辦出國行程即推論被告有 此部分犯行,自難遽採。檢察官所舉事證均不足為被告不利 之證明,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者為限,得提起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附表:LSF澳洲保單貼現基金投資人明細
┌──┬───┬─────┬────┬────┬─────┬────┬──────┐
│編號│投資人│身分證號碼│匯款日期│匯款銀行│ 投資金額 │證據出處│ 備 註 │
│ │ │ │ │ │(單位:美│(卷皮編│ │
│ │ │ │ │ │金) │號41卷)│ │
├──┼───┼─────┼────┼────┼─────┼────┼──────┤
│1-1 │王坤 │Z000000000│96.01.23│中國商銀│ 30,000.00│P271-272│ │
├──┼───┼─────┼────┼────┼─────┼────┼──────┤
│1-2 │王坤 │Z000000000│96.04.23│中國商銀│ 5,000.00│P284-295│ │
├──┼───┼─────┼────┼────┼─────┼────┼──────┤
│ 2 │魏麗莉│Z000000000│96.01.22│國泰世華│ 30,000.00│P299-311│ │
├──┼───┼─────┼────┼────┼─────┼────┼──────┤
│ 3 │蔡麗芬│Z000000000│96.12.11│彰銀 │ 30,000.00│P314-327│ │
├──┼───┼─────┼────┼────┼─────┼────┼──────┤
│ 4 │李昀 │Z000000000│95.12.14│一銀 │ 30,000.00│P328-348│ │
├──┼───┼─────┼────┼────┼─────┼────┼──────┤
│ 5 │卓俊州│Z000000000│95.11.28│新光銀 │ 50,000.00│P349-365│ │
├──┼───┼─────┼────┼────┼─────┼────┼──────┤
│6-1 │王宜玲│Z000000000│96.05.14│國泰世華│ 30,000.00│P376-382│ │
├──┼───┼─────┼────┼────┼─────┼────┼──────┤
│6-2 │王宜玲│Z000000000│96.11.30│國泰世華│ 10,000.00│P366-375│ │
├──┼───┼─────┼────┼────┼─────┼────┼──────┤
│ 7 │呂美智│Z000000000│96.07.11│土地銀行│ 30,000.00│P383-392│ │
├──┼───┼─────┼────┼────┼─────┼────┼──────┤
│ 8 │林雅玲│Z000000000│96.10.04│台銀 │ 30,000.00│P393-400│ │
├──┼───┼─────┼────┼────┼─────┼────┼──────┤
│ 9 │郭如茵│Z000000000│96.06.14│合庫 │ 90,000.00│P401-409│ │
├──┼───┼─────┼────┼────┼─────┼────┼──────┤
│10 │陳柏翰│Z000000000│96.08.16│一銀 │ 30,000.00│P410-420│ │
├──┼───┼─────┼────┼────┼─────┼────┼──────┤
│ │ │ │ │ │ │ │有LSF的帳戶 │
│11 │郭育祥│ │ │ │ 96,546.00│P435 │投資報告,但│
│ │ │ │ │ │ │ │無相關匯款、│
│ │ │ │ │ │ │ │申購明細。 │
├──┼───┼─────┼────┼────┼─────┼────┼──────┤
│12 │溫于敬│Z000000000│96.01.24│合庫 │ 30,000.00│P437 │ │
├──┼───┼─────┼────┼────┼─────┼────┼──────┤




│13 │鄭湘湄│Z000000000│96.03.06│華銀 │ 30,000.00│P439 │以鄭永富的名│
│ │ │ │ │ │ │ │義匯款。 │
├──┼───┼─────┼────┼────┼─────┼────┼──────┤
│ │ │ │ │ │ 49,264.87│ │有LSF的帳戶 │
│14 │鄭國禎│ │ │ │ │P440 │投資報告,但│
│ │ │ │ │ │ │ │無相關匯款、│
│ │ │ │ │ │ │ │申購明細。 │
├──┼───┼─────┼────┼────┼─────┼────┼──────┤
│ │總計 │ │ │ │600,810.87│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