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鎮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鎮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鎮豪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茲於民國107年4月 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105年7月21日經本院以104年 度上訴字第2890號判決,關於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關於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經 最高法院於106年4月19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於106年7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6年7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 1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22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 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0號 )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