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226號
TPHM,107,聲,1226,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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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滿庭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滿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滿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民國104年4月20日送 監執行,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 234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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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