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39號
TPHM,107,聲,1139,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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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保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8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保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保龍因竊盜案件,經鈞院以105 年 度上易字第264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 6 年7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3 3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13日法 授矯字第1070162333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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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