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38號
TPHM,107,聲,1138,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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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育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育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陸育傑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780號判決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 2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 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 有該部矯正署107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5641號函及 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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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