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33號
TPHM,107,聲,1133,201804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至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鄭至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至虔因詐欺案件,經鈞院以105 年 度上易字第614 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於 民國106 年2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1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37 0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1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03701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