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週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榮週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殺人未遂 及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裁定 羈押,至107年4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同法第330條 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涉均為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前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在案, 於涉此重罪之下,考量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 本人性,依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確有規避刑罰之執行而 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高度可能性,而有相當理由認有 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 原因,又本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而繫屬於本院後,甫於 107年4月19日判決上訴駁回,惟被告仍得上訴第三審,全案 仍未定讞,審酌一切客觀情狀,認目前階段,為確保被告日 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 險增高,並衡諸被告人身自由及所涉犯嫌對於被害人生命、 身體、財產法益及社會治安之危害性與國家刑罰權遂行等公 益考量,認目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其羈 押之必要性尚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加以替代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從而,本件被告之羈押期間,應 自107年5月1日起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