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6年度,19號
TPHM,106,重附民上,19,201804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原財團法人立德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鈕廷莊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黃雅琪律師
被上訴人  王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06號侵占等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4 年度附民字第85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 件)。
乙、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就業務 侵占部分諭知不受理,業務登載不實部分諭知無罪,檢察官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公訴不受理 部分撤銷,改判王榮昌被訴業務侵占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無罪;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則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 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 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