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黃文欣律師 楊上德律師被 告 詹世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簡培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張永福律師 羅宏文被 告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素珠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張永福律師被 告 功竹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弘被 告 璟鴻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文哲被 告 郭明宗 工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乘鳳被 告 吳東興 友義建材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世章被 告 全業企業社即許昆焙 立捷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游雅玲被 告 黃高鋒 駿樺鋼鐵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志遠被 告 程麗月 鴻陞國際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傅漢明被 告 帝臣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進農被 告 余烈章 鑫承紹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華偉被 告 陳君偉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易聰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被 告 興潔企業社即高文華 趙坤銘 范揚銘 張聿敏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4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本院判決無罪之被告張聿敏部分,爰按原告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其他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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