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47號
ULDV,107,司促,1547,201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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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哲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零貳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哲名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
│  │肆拾壹│     │六年十二月十│      │點四二計算之利│
│  │萬肆仟│     │日起    │      │息      │
│  │貳佰肆│     │      │      │       │
│  │拾柒元│     │      │      │       │
├──┼───┼─────┼──────┼──────┼───────┤
│ 002│新臺幣│李哲名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
│  │肆萬零│     │七年一月十日│      │點四二計算之利│
│  │柒佰捌│     │起     │      │息      │
│  │拾元 │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哲名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肆拾壹│     │七年一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萬肆仟│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三四│
│  │貳佰肆│     │      │      │二,逾期超過六│
│  │拾柒元│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零點六八四│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李哲名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肆萬零│     │七年二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柒佰捌│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三四│
│  │拾元 │     │      │      │二,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零點六八四│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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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