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哲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零貳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哲名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
│ │肆拾壹│ │六年十二月十│ │點四二計算之利│
│ │萬肆仟│ │日起 │ │息 │
│ │貳佰肆│ │ │ │ │
│ │拾柒元│ │ │ │ │
├──┼───┼─────┼──────┼──────┼───────┤
│ 002│新臺幣│李哲名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
│ │肆萬零│ │七年一月十日│ │點四二計算之利│
│ │柒佰捌│ │起 │ │息 │
│ │拾元 │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哲名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肆拾壹│ │七年一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萬肆仟│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三四│
│ │貳佰肆│ │ │ │二,逾期超過六│
│ │拾柒元│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零點六八四│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李哲名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肆萬零│ │七年二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柒佰捌│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三四│
│ │拾元 │ │ │ │二,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零點六八四│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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