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高隨 高瑞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如 高志傑被 告 高聖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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