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 告 吳佩珊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被 告 廖英翔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張君儀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乙○○為夫妻關係,被告乙○○利用至外國工作 之機會,與第三人吳○○(印尼籍人,通訊軟體之代稱為Co ryta Wu、Cory○○)結識,自103 年1 月前某時起發生婚 外情,兩人以電子郵件、WECHAT通訊軟體、SKYPE 通訊軟體 多次互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之訊息,訊息內容多曖昧、性 關係之暗示,SKYPE 通訊軟體圖像並顯示兩人親密合照。被 告乙○○於103 年7 月26日返回國內後,向原告坦承有外遇 ,要求與原告離婚,且被告乙○○向原告自認外遇事實,亦 有如附件所示錄音譯文可憑。原告不僅與第三人吳○○間有 曖昧情愫,同時又與第三人林○○(印尼籍人,通訊軟體之 代稱為aya 、阿雅)以通訊軟體互傳如附表二之訊息內容, 相互傾吐心事,語帶曖昧,被告乙○○甚至與友人(Denny Zhang )討論嫖妓經驗,且不避諱外遇之不堪,向友人吐 實外遇事情,足見被告乙○○與第三人吳○○間有通姦之事 實,且與多名女性有超過一般社交禮儀之不當往來,被告乙 ○○上開行為破壞婚姻制度之共同生活信賴基礎,侵害原告
之配偶權。
二、被告乙○○與印尼籍人吳○○、林○○有不當男女關係、有 性關係,又有嫖妓行為,以外遇為由向原告要求離婚,原告 精神受重大刺激而罹患耳朵暫時性失聰,所受精神痛苦不堪 。被告乙○○口稱對原告及女兒百般愛護,卻發生外遇事情 ,原本和諧之家庭生活,驟然破碎,致原告精神痛苦不堪。 被告乙○○任職公司主管高職,年薪數百萬元,原告為照顧 女兒,從○○科技大學行政職務離職,讓被告乙○○可以安 心在國外工作,原告自己在國內扶養女兒,如今卻因被告乙 ○○要求離婚,外遇事情為親友所知道,原告受盡議論,為 此體重爆瘦,精神痛苦甚鉅,請求被告乙○○賠償2000,000 元以資慰藉。
三、被告乙○○、甲○○為同事關係,卻不避諱各有婚姻,從二 人在如附表三所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知兩人已多次相約外 出,規劃出遊、相邀共宿飯店,男女關係匪淺,被告乙○○ 破壞對婚姻應負之忠誠義務,原告對婚姻之幸福期待不復可 得,請求被告甲○○與被告乙○○應連帶賠償原告500000元 以資慰藉精神所受痛苦。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乙○○: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㈠原告透過手機、家用電腦非法取得被告乙○○與他人間之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做為本件證據,屬非法取得之證據,不得 以此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㈡被告乙○○不爭執附件譯文內容為其與原告之對話,但當時 雙方談話都帶有情緒性,也未提及外遇時間、對象,不能以 此證明被告有外遇行為。
㈢否認年收入有達到數百萬元之數。
㈣原告起訴狀自稱在103 年7 月26日經由被告告知外遇之事情 ,則原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算,至遲於105 年7 月 26日屆滿二年,原告在106 年間始提起本件訴訟,已超過侵 權行為2 年請求權時效期間,被告乙○○拒絕給付。貳、被告甲○○: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甲○○與被告乙○○起先均任職於○○公司,於104 年 1 月間因出差至被告乙○○任職之印尼鞋廠而互相認識,但 二人僅是普通朋友關係,並非男女朋友。否認與被告乙○○ 間有擁抱、單獨出遊、共宿飯店,規劃旅遊行程之不當交往 行為。104 年4 月被告甲○○派駐大陸廣東省鞋廠,被告乙 ○○自○○公司離職後,於104 年7 月轉至大陸深圳工作, 二人縱偶有聯絡,也僅是一般朋友交誼。105 年4 月下旬被 告甲○○又改派至越南西寧省鞋廠,被告乙○○則至越南胡 志明市工作,被告甲○○因初到越南,人生地不熟,才會向 被告乙○○訴苦,要求被告乙○○陪同購買日用品。現今社 會,男女間會面聚會、用餐談心、攝影合照均屬正常,二人 除初期有任職於○○公司外,後來分別任職於不同公司,見 面次數亦少,根本沒有男女朋友關係,自無侵害原告之配偶 權,原告以其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請求被告甲○○應與被告 乙○○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實無理由。 理 由
壹、本件之爭執在:㈠原告提出翻拍自乙○○所有電腦或手機內 與他人之對話內容,是否可於本件民事事件中做為證據使用 ?做為本件判決之基礎?㈡若可,被告乙○○之外遇行為, 是否構成民法第195 條第3 項規定之侵權行為,原告得請求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㈢原告對被告乙○○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是否已超過請求權時效期間?被告乙○○得否拒 絕履行?㈣被告乙○○與甲○○間之交往行為,是否構成民 法第195 條第3 條規定之侵權行為,原告得否請求非財產上 之損害賠償?
貳、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為夫妻關係,已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見本106 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75 號卷第16頁,下稱六簡調 卷),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可信屬實。
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93號、第490號及535號等3號解釋明揭隱 私權為維護人性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不可或缺之憲法價值 之一,應於各公私實證法領域中予以實現,惟人民有訴訟權 ,亦為憲法第16條所明定。隱私權之保護與訴訟權之保障發 生法益衝突,如以侵害隱私權之方法取得之證據,民事訴訟 法未如刑事訴訟法相同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應從裁判上之 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 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 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
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必須所違背之法規 在保護重大法益,其間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或該違背行為之 態樣,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等,始否定其證據能力。況 且,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除 在民事上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範之外,在刑事上更以通姦 、相姦罪相繩,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 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又類此夫妻違反忠誠義務行為本質 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本極困難,苟取得之證據具有 相當之重要性與必要性,取得之行為又係以秘密為之,非以 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若 不違反比例原則,基於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 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 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 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即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又衡 諸社會現狀,妨害他人婚姻關係之不法行為多係隱秘為之, 被害人之舉證極度不易;且因此類事件往往涉及他方當事人 隱私權之範疇,設若逕將隱私權之保障加以無限上綱,兼以 民事訴訟原則上須由主張權利遭受侵害之原告負舉證之責, 將無異宣告被害人必須放棄尋求訴訟途徑以謀個人權利保障 之機會,同時對其訴訟權形成不當限制。在此一前提下,當 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之際,兩者 間應為適度調整,未可偏廢一方,故應合併審酌侵害隱私權 之方式及所取得證據之性質,再適用比例原則加以衡量,藉 以追求人權保障及被害人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三、本件原告未告知被告乙○○,又未徵得乙○○之同意,翻拍 被告乙○○留存於電腦及手機之畫面資料,又將對話錄音( 附件之譯文),做為本件訴訟之證據資料,本院審酌原告就 前開證據蒐證過程固有不當,並對被告乙○○之隱私權造成 侵害,然而此類事件蒐證過程本屬不易,客觀上實難苛求原 告必須另採其他方式取證。再者,原告並未採行強暴、脅迫 或其他相類方式取得上開電腦及手機翻拍資料,其不法程度 尚屬輕微,不致對被告乙○○造成過度侵害之虞。且夫妻間 互負忠誠義務,夫妻追求婚姻生活幸福美滿之權利受法律明 文保障,當配偶之一方有外遇時,常使他方陷入嚴重失落與 痛苦的深淵,其痛苦之程度,與前述不法取證之隱私權受侵 害,輕重懸殊,可非難性亦有軒輊。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 為原告於本件所提出之電腦或手機翻拍資料、錄音,仍得做 為認定被告乙○○有無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事實之證據,被 告乙○○辯稱電腦或手機翻拍畫面資料、錄音乃非法取得, 不能作為證據云云,尚非可採。
四、原告雖主張被告乙○○與印尼籍女子吳○○、林○○間有不 當男女情誼,外遇行為,已違背配偶忠貞義務,並提出電腦 截圖或手機翻拍畫面為證(見六簡調卷第30頁至第39頁背面 、第57頁至第78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103 頁至第132 頁 背面)。然自上開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乙○○與印尼 籍女子吳○○、林○○間有通姦事實,原告亦自承未對被告 乙○○之交往對象吳○○、林○○提起刑事告訴,故原告主 張被告乙○○與印尼籍女子吳○○、林○○間有通姦事實云 云,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難直接認定。惟被告乙○○向 原告承認有外遇乙節,有原告提出之附件錄音譯文在卷可稽 (見六檢調卷第90頁),被告已承認該錄音譯文為真正,雖 另辯稱當時所以自述有外遇,是因二人都在情緒激動下負氣 所言,非事實云云,惟觀之附件譯文之對話內容,並無激動 、激烈爭執之情形,且前後一貫,應非負氣情緒激動下,故 意為違背事實之言,何況被告乙○○在與其他友人(甲○○ )之對話中,亦談及自已有外遇之事(見六簡調卷第96頁) ,更難認定是情緒激動下負氣所言。故被告乙○○上開辯解 ,應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原告主張被告乙○○與其 他女子發生外遇,堪信屬實,只是不能確定其對象為何人。五、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配偶之一方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 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是則婚姻為 兩人基於共同生活,忠實協力以達圓滿、安全及幸福為目的 之結合關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他人對婚姻本質加 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關 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 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 不誠實之行為,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 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 ,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 ,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 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 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 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 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 節重大,即足當之。外遇是指有婚姻關係的其中一人,與配 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友誼的愛情關係(不論是否有性行為) ,衡諸常情,有配偶之人基於對家庭和諧生活之維持及婚姻 關係之尊重,與友人交遊往來時自當遵守一定之分際,尤其
與異性友人交談、相處時更當審慎,避免引起紛擾或滋生事 端,倘若僅屬一般單純朋友關係,實無必要刻意挑起語帶親 密、挑逗或性暗示之言語。本件被告乙○○除自承有外遇行 為外,其與女性友人間之上開對話電腦或手機翻拍截圖,可 見與女性友人間有不正常之交往情形,已逾越通常朋友間合 理往來關係之範圍,有相當親密之程度,而非單純友人間之 正常情誼,被告乙○○明知自己有配偶,卻有逾越已婚男女 正常交往範圍之行為,堪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之程度且情節重大,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本 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婚姻生活之法益,並使原告處於難 堪與痛苦之境地,堪予認定,原告主張其因此受有非財產上 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為可採信。
六、惟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自陳其於103 年7 月26日經由被告 乙○○告知外遇之事實(見原告起訴狀第3 頁倒數第4 行) ,原告已知悉被告乙○○有外遇之行為,於106 年7 月14日 始向本院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顯已逾 2 年時效期間,則被告乙○○以時效抗辯為由拒絕給付,即 有理由,原告之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七、原告另主張被告乙○○、甲○○二人有如附表三之對話,乙 ○○自知係有配偶之人,甲○○亦明知其事,卻與乙○○發 展不當男女朋友情誼,甚至有出遊、共宿及發生性關係云云 ,並提出電腦截圖及手機翻拍畫面為證(見六簡調卷第94頁 至第102 頁)。但查上開對話內容至多僅能證明二人交談較 少隔閡,且有此對話未必即有此行為,尚無從據此認定二人 間有親密往來關係或逾越社交分際之行為,而達侵害原告配 偶權之程度,原告又未就被告乙○○、甲○○間有發生性行 為或逾越社交分際之行為致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之 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等節,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之主張自無 足採,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甲○○連 帶給付5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賠償慰撫 金2000,000元部分,雖可認定被告乙○○已侵害原告基於配 偶關係所享有之身份法益情節重大,但此部分之請求權已經 罹於時效,被告乙○○已為時效抗辯,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應予駁回。又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 甲○○連帶賠償500000元部分,則未能證明乙○○、甲○○ 二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自難令該二人負賠償責任, 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
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之證據,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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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方式 │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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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7 月29日│電子郵件 │coryta_wu : 整天想你,你不理我。很難過。 │
│ │ │ │乙○○:不是不理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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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7月30日 │電子郵件 │coryta_wu : 為什麼沒給我照片?你爸爸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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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明日期 │電子郵件 │coryta_wu : 我去海邊,你看我facebook照片嗎?有看到他們│
│ │ │ │在海邊抱抱親親呢。在吃冰淇淋。好朋友剛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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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8月15日 │Wechat │「coryta Wu : 只有圖片。真不是男人。廖:哼,我會證明給│
│ │ │ │你的。」「coryta Wu :想看你。廖:晚上就心情不好。現在│
│ │ │ │有別人。Coryta Wu :要抱抱。廖:要。我要。Cory ta Wu :│
│ │ │ │你沒有(表情圖案)。我一直等。。。廖:我也在等妳。Cory│
│ │ │ │ta Wu :我明天去你那。廖:巴里島?Coryta Wu :泗水。廖│
│ │ │ │:等我老婆回去嘛!Coryta Wu: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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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年4月7日 │SKYPE │「Coryta Wu :( 表情符號)。廖:要吃你。Corvta Wu :(│
│ │ │ │表情符號)。Coryta Wu : 好冷。廖:在哪裡,怎麼會冷。Co│
│ │ │ │ryta Wu : 剛才瘋(風) 很大,我沒有冬天的衣服。廖:去買│
│ │ │ │啊,賺那麼多,還捨不得買。Coryta Wu :店都關了。廖:星│
│ │ │ │期四。Coryta Wu :周五周天放假要去都關。是週四,沒有朋│
│ │ │ │友。喔,後天可以。廖:自己去買。Coryta Wu :自己買奇怪│
│ │ │ │。廖:不然會冷。不然怎麼辦。Coryta Wu :等下我會買500 │
│ │ │ │多的外套。(表情符號)。我喜歡的衣服都很貴。15度怎麼覺│
│ │ │ │得這麼冷,下課了,我第一個走。冷到發抖。廖:500 多的外│
│ │ │ │套?我的外套很便宜耶。上次在泗水,給你穿的外套才40。Co│
│ │ │ │ryta Wu :哈給我買。廖:我去都已經五月中之後了。你要等│
│ │ │ │那麼久啊。CorytaWu :我要幾件啊。換來換去。(表情符號)│
│ │ │ │。又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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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年5月31日 │SKYPE │廖:我無法改善目前我們的狀況。是我不好。不能在你需要我│
│ │ │ │的時候抱妳。我愛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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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年7月10日 │通訊軟體 │廖:聽不到。Cory○○:你要我還是阿雅。廖:(表情游號)│
│ │ │ │。Cory○○:都不要啊。廖:為什麼要告訴你。Cory○○:因│
│ │ │ │為我是阿雅女朋友。廖:反正沒離婚。我都不能要。 │
├─┼───────┼──────┼───────────────────────────┤
│8 │104年7月24日 │通訊軟體 │Cory○○:怎麼那麼笨。廖:才可以養跟才可以買不同。誰笨│
│ │ │ │。Cory○○:你們。管他。反正我要。廖:那你買啊啊。出張│
│ │ │ │嘴。Cory○○:我要人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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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7月30日 │通訊軟體 │Corv○○:太聰明的話不會跟你交往。廖:說的也是。笨蛋才│
│ │ │ │會喜歡我。我要aya 。Cory○○:不可以。乙○○:我知道不│
│ │ │ │可以啊。Cory○○:那你還要!!她也不要你!。乙○○:想│
│ │ │ │想不行啊。Corv○○:你為什麼要她!。乙○○:表情符號。│
│ │ │ │Cory○○:腰算了。乙○○:草莓要來了。Suda makan (印:│
│ │ │ │尼文:what are you doing )。Cory○○:餓了,才下班。廖│
│ │ │ │○○吃草莓啊。Cory○○:是啊又拿salad 還有草莓。廖○○│
│ │ │ │:吃你的草莓(鬼臉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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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年8月8日 │SKYPE │Cory○○:今天干嘛。Cory○○:那我可以住你家嗎?廖:哈│
│ │ │ │。廖:來住啊。Cory○○:娶我啊。廖:可以的話,早娶了。│
├─┼───────┼──────┼───────────────────────────┤
│11│104年8月14日 │Wechat │廖:剛剛呂醫生在FB加我好友。Coryta Wu : 他怎麼知道你。│
│ │ │ │你接受吧。已經接受了。你問他可不可以幫你離婚。(表情符│
│ │ │ │號)。他給我電話打幾次。我沒接。我打給他,他沒接。廖:│
│ │ │ │(表情符號)他沒問我甚麼。( 照片)(照片)。Coryta Wu │
│ │ │ │: 她怎麼說。Co rvta Wu:我只是想要有人在身邊陪我。廖:│
│ │ │ │什麼都沒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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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年8月15日 │通訊軟體 │廖:我爸設計。Coryta Wu :( 表情符號)。廖:?Co ryta │
│ │ │ │Wu : cant sleep 。廖:Why 。Think about what。 │
│ │ │ │Coryta Wu : someone 。廖:(表情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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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年8月29日 │通訊軟體 │Corvta Wu :你很性感。廖:到宿舍了。要洗澡。Corvta Wu │
│ │ │ │:我要看(表情符號)。上網看了。吃吃會傳染。廖:不會。│
│ │ │ │不然我老婆就被傳染了。Coryta Wu :還說一起用牙刷會傳染│
│ │ │ │。抵抗方好就自然好。你要吃R2nuskin啊。治好全身。廖:( │
│ │ │ │表情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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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年8月30日 │通訊軟體 │Coryta Wu :今天幹嘛。廖:你管很多也(表情符號)。Cory│
│ │ │ │ta Wu :好,下次不問。廖:去胡志明按摩。(表情符號)。C│
│ │ │ │oryta Wu:Happy fathers day 。廖:??Thank you sweeti│
│ │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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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4年9月11日 │通訊軟體 │Coryta Wu :( 照片)。廖:哈。CorytaWu:回家了。剛到家│
│ │ │ │。廖:嗯。Coryt Wu :一個人在家。廖:哦。去買狗啊。Co │
│ │ │ │ryta Wu : 沒看到那可愛的。你幫找找。廖:(表情符號)。│
│ │ │ │Coryta Wu :(表情符號)你看上面照片,你能給我做哪一個,│
│ │ │ │等下下班你看我FB。(表情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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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 年9 月13日│通訊軟體 │Coryta Wu :你都不理我。也不找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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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4年10月6日 │通訊軟體 │Coryta Wu :哪個漂亮(照片)。廖:第一個。Coryta Wu : │
│ │ │ │哈。(照片)。這給你。廖:(表情符號)。Coryta Wu : │
│ │ │ │我想你。愛你。要親親你。要抱抱。做夢都夢不到你。不要太│
│ │ │ │煩,老更快。廖:嗯。Coryta :mum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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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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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八月底要去找你嗎?林:好啊。你有出差嗎?廖:那我先訂機票……廖:自己玩不好玩,你來│
│陪我? …」(104 年6 月21日)、「廖:不然你吃apa 。林:blewah/ 你還記得嗎/ ( 照片)/ 我以│
│前有給你吃。廖:忘了,你如果餵我吃我就會記得」、「廖:No ,我會要你,如果可以(表情圖案)│
│。林:哈哈哈。摩:哈。好朋友,有人一起吃吃喝喝比較快樂的。廖:跟我生活會很開心的喔,要不│
│要啊?」,再於104 年8 月25日有「林:我在想。。。料:Aku ( 印尼文:我)、林:iya kamu (印│
│尼文:‧是的,你)廖:真的。林:想你。廖:又不找我。」「好啊,那如果我想你,我會簡訊給你│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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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7 月間之對話,「Orphelia Chang : 所以,從心所欲不逾矩,這是很高的修為。我們一生當 │
│中碰到投緣的人。絕對不會少。廖:嗯。Orphelia Chang :這些機緣,不能每個都成為愛,大部分要│
│轉化,成為放到老的朋友。廖:你在說我嗎。OrpheliaChang :夫妻也是一樣。廖:哈。OrpheliaCh│
│ang :你是其中一個啊。哈哈哈哈~~~。廖:我知道。」104 年7 月22日之對話,「廖:我也想跟 │
│你一起到處去吃。Orphelia Chang :=- =我派車回東莞好了。廖:0K 。Orphelia Chang :我明天 │
│探個風向,哈哈哈。廖:好啊不要又笨笨的講不出話來。哈哈哈。Orphelia Chang :我生性質樸,不│
│善言辭。廖:我不是。哈哈哈。Orphelia Chang :你當然不是啊。廖:你你你你你…。怎麼會知道。│
│Orphelia Chailg : 從你不會被禁足就知道了。廖:哈。Orphelia Chang :見微知著。」、「廖:不│
│一樣,其實我有外遇,我跟我老婆說要離婚。Orphelia Chang :恩亨。啥。」、「OrpheliaChang : │
│你真的不懂女人心,一點都不好,唉~。廖:那你說給我懂。Orphelia Chang :只要不離,就見的著│
│,就有一絲絲希望。廖:那只會讓我更討厭。」、「Orphelia Chang : 寂寞的人坐著看花,好有你│
│的感覺。廖:坐著看花的都是寂寞的人嘛。Orphelia Chang :未必。靠,好想跟你相約愛爾蘭小酒吧│
│聽故事唷。」104 年7 月25日之對話中,「廖:看來你不能來了,那我就先回去了,下次在約吧。張│
│:(哭泣圖),我繼讀開會了? 廖:可憐。」、105 年4 月下旬間之對話,「Orphel ia Chang :哥 │
│,我們的現階段人生,好像都有各自的難題。廖:是阿,看開點,只是工作。Orphelia Chang :是啊│
│,工作沒有不委屈的。廖:嗯。Orphelia Chang :但是,出來就是不想戴著面具。廖:嗯。Orphelia│
│Chang : 就是想找人說說。對吧?廖:周五晚上要去哪。Orphelia Chang :我先住到胡志明。廖:嗯│
│,幾點會到。Orphelia Chang:聽說5/1 第一郡有遊行,最晚七點半。廖:嗯,想吃什麼。Orphelia│
│ Chang :我好想吃越南烤肉飯。來越南都還沒吃到? 廖: 今晚剛吃。Orphelia Chang =- =~~~。│
│廖:不是很多地方有賣嗎。Orphejia Chang :我們這邊都沒有。廖:你們那裏有牛肉。Orphelia │
│Chang :我不能吃牛肉。廖:別堅持了。Orphelia Ch^ng :不行,我有發願。廖:那你算命看看。發 │
│願時間是否夠了。Orphelia Chang :我是許一輩子耶。廖:算看看嘛。Orphelia Chang :怎麼算啊?│
│廖:算何時應該要吃牛肉。Orphelia Chang :哥你說笑了。廖:不算算看怎麼會知道。OrpheliaChan│
│g :你會要住旅館嗎?還是你要回宿舍。廖:陪你囉,住飯店。早上比較方便吃早餐。OrpheliaChang│
│ :哥,我可以抱著你大哭嘛?you are so sweet~~~ 廖:哈,比較方便聊天。Orph│
│lia Qjang : ︿︿。廖:你訂飯店了嗎。OrpheliaChang :還沒。廖:我在想。Orphelia Chang :嗯│
│。廖:胡志明市應該很多空房間。Orphelia Chang :有,我就是昨天看了。廖:因為大家都回家或出│
│去玩。OrpheliaChang:︿︿我其實很想找個沒人的地方躲起來。廖:幹嘛,這麼悲情。OrpheliaCha│
│ ng :我不喜歡,自己負面的情緒。廖:誰喜歡。Orphelia Chang :我好喜歡,有一天你帶我去市區 │
│,回程到工廠,看到星星的那個晚上。廖:喔,哈,因為在山上。OrpheliaChang : 嗯,那滿天的星│
│星,會讓我整個平靜下來。我心情不好的時候,喜歡晚上海邊聽海。山上看星星。廖:我比較喜歡晚│
│上海邊聽海。Orphelia Chang ?重點是,不可以有很多人。廖:山上看星星也不錯。要有很多星星的│
│那種。Orphel ia Chang : 嗯嗯嗯。廖:打電話給你、。Orphelia Chang :好啊。廖:SKYPE ,怎麼│
│沒接。OrpheliaChang :接不起來。沒關係,我們就快一起胡志明三日遊了。哈哈哈哈~~~。廖: │
│ 嗯,可以一直講話。Orphelia Chang :我的行程可以很無聊嗎。包含採買腰果跟床單之類了。廖: │
│可以啊。Orphelia Chang : 去安東市場逛逛。廖:好。Orphelia Chang :我想當個死觀光客。重新│
│認胡志明。廖:沒問題。累了。. 先睡了。晚安。Orpheli aChang :嗯嗯,晚安。Orphelia Chang :│
│哥,訂飯店了︿︿~~聽說胡志明周末有靜坐抗議,今天是我們最後一次機會,決定,是不是待在胡│
│志明,或是我們可以往北跑。廖:你決定。Orphelia Chang :你上次是去順化,還是會安,還是都有│
│去?廖:去會安。Orphelia Chang‧‧我查一下順化的飯店跟機票。廖:好。Orphelia Chang :機票│
│都好貴都要上萬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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