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3號
ULDV,106,司執消債清,3,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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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張泰煌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蔡琦秋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附卷足 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財產有雲林縣○○鎮○○ ○段00000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及雲林縣○○鎮○ ○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不動產,該處分方式前經本院 裁定以拍賣程序所得價金清償,然至第四次拍賣若均未拍定 ,則返還與債務人確定,是經本院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前揭 清算財團之財產,迄至民國107 年4 月12日第四次拍賣均無 人投標,拍賣程序終結。從而,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 債務人已別無財產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 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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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