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5號
ULDV,106,勞訴,5,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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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號
被   告 精銳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霞張韵婕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
字第5 號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82,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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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銳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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