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9號
ULDM,107,交重附民,9,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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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焙元

被  告  黃軍憲
      黃家富即新華畜實業社


上列被告黃軍憲黃家富即新華畜實業社,因過失傷害案件(10
7 年度交易字第66號,改分為107 年度交簡字第4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于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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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