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71號
MLDV,107,補,471,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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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鍾裕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浴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9,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被告李泰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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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